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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第二个民用爆炸物品三年目标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20 生效日期: 1993-05-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3]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国省营企事业单位:
  《晋城市民用爆炸物品三年目标化管理工作意见》贯彻实施以来,对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和爆炸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爆物品的管理,保护工作的连续性,现制定了《晋城市第二个民用爆炸物品三年目标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晋城市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名单》
附:晋城市第二个民用爆炸物品三年目标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晋城市民用爆炸物品三年目标化管理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一九八八年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目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基本完成了三年管理规划,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了成绩,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爆炸事故和案件的发生。为了巩固三年目标化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强化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创造更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本着既从严管理,从严控制,又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原则,根据省厅统一安排,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第二个民用爆炸物品目标化管理实施意见。
一、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民爆物品管理的“双基”工作。
1、完善并加强民爆物品管理队伍建设,实现管理队伍的专业化。
市、县两级要进一步完善民爆管理机构,加强民爆领导组织的整顿和建设,每个领导组成员肩上都有任务、有压力。保证做到组织健全,指挥有效,职责明确,各行其职,各负其责。
按省厅第二个目标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郊区、阳城、高平公安机关必须配备三名以上专管人员。城区、陵川、沁水、晋矿必须配备两名专管人员。专管人员首先要熟悉《条例》和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并且能够严格执行;其次,必须掌握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安全常识。并保证专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一九九三年底前,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必须配齐五大员。即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看库员、押运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落实,组织考核,坚持一年一度换发证件。对于不合格的人员,要收回发放的证件。外包工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完善市、县(区)两级档案管理制度和爆炸物品管理示意图表,实现管理规范化。
一九九三年十月底前,市局要完善市级以上单位(包括市化轻公司、市土产公司、晋矿、晋普山矿、中条山林局、市营煤矿、阳城化工厂及12个烟花爆竹生产厂)的档案内容包括:(1)批准文件;(2)图纸资料;(3)检查验收记录;(4)许可证审批表;(5)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登记;(6)规章制度;(7)购销合同副本或调拨单;(8)违章、事故、案件处理情况资料;(9)表彰奖励材料;(10)有关文件、资料等。
档案按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单位分类建立、分项完善。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
  (1)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单位要在一九九三年底前,建立下列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购销合同制度、定员定量制度、领取清退制度、警卫看守制度、废品销毁制度及其它必须建立的制度,并要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专管人员目标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分解到人,责任明确。
  (3)执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各县、辖区内发生的爆炸物品丢失和被盗、爆炸事故和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凡有意不报、迟报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4、理顺渠道,严格手续,从严管理,确保安全。
为了使民爆物品管住、管好。确实达到服务经济、服务生产的目的,结合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阳城化工厂、市管煤矿收回市公安局统一管理,一切手续、证件均由市公安局办理,各县、区不再办理。
一九九三年十月底前,市、县(区)两级全部完成换证工作,凡生产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生产厂,其生产证件均由市公安局办理,坚决杜绝一切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不法行为。
  (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专库,实现库户标准化。
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要对所辖区内的储存库房重新登记核实,参照国家GB6722一86《爆破安全规程》,积极推广高平的建库办法,建立标准化库房。一九九三年底,完成应建库的40%;一九九四年底,完成应建库的50%;一九九五年全部完成建库任务。坚决消灭不标准、不规范库房储存爆炸物品。
  (三)、做好雷达管统一编号前的准备工作。
一九九三年十月底前,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要对所辖区内的雷管进行摸底登记,以派出所管辖区统一编号,具体编码由省里统一下达后另行通知。
  (四)、通过各项管理工作的逐步落实,使辖区内的爆炸事故和案件每年控制在生产、经销、使用单位总数的4%以下,力争少发生或不发生爆炸物品的丢失和被盗案件。
以上目标,分别由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落实、检查、监督、实施。
二、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把此项工作作为法案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纳入党委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具体的解决办法。首先,要落实好专管人员的配备,要舍得把那些责任心强,懂业务、会管理的同志放到民爆管理岗位上并按要求配齐配强。其次,要解决好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基础设施和装备。再次,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具体工作,对出现的问题给予支持和及时解决。
  (二)、加强基础训练,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一九九三年后半年,市公安局要组织一次专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要会同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单位对“五大员”进行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保证各个环节上不发生或少发生问题,尽快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强化治安管理手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市公安局每年“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要组织一次全市性的安全检查。县、区每季度检查一次、公安派出所要把民爆物品检查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发现隐患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各县、区要将每次检查情况上报市公安局。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分子的决定》,省政府颁发的《山西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等,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处理。对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及爆炸案件、事故、坚持“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漏洞不堵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
  (四)、经常开展清理收缴,重点整顿治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中心工作和专项斗争,经常组织区域内重点整顿治理,特别是对“四小矿”集中的地区,要深入群众中了解情况,研究解决办法,对那些私购、私借、私造、转让等违法行为,采取上下结合,点面结合,集中收缴和经常性收缴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清理收缴。同时,要结合辖区特点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做到既管得住,又方便群众,服务生产,为经济建设做贡献。
三、考证要求与奖惩
目标管理四项,每项25分,总计100分。75分以上为达标,85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要求一九九三年以县(区)为单位,达标单位占应达标的50%以上,一九九四年底达标单位占应达标的40%以上,一九九五年底力争全部达标,并争取涌现出一批优秀单位,创造出有价值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在省、市内乃至更大范围内推广。根据上述要求,各县(区)公安机关可制定本地的考核方案,报市公安局审批后实施。市公安局每年三月对各县(区)组织考评。考评结束后,以县区为单位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市局。
各县、区每年经市局组织正式考核,凡当年获得达标、良好、优秀的单位,分别由市局和各县、区授区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单位和县(区)要分别对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通报批评。三年结束后,对各县、区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市、县(区)给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外,要分别给予集体、个人记功等特别奖励。对三年不达标或连续发生重大问题的县(区)或单位,要视情节轻重分别对领导和专管人员给予降级、降职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名单
民爆领导组组 长:安永全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闫思贤市政府秘书长
谢庚芳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苏遇江市经委主任
张和先市计委主任
田守智市煤炭局局长
李才旺市煤炭局局长
赵维炉市乡镇局局长
崔金保市供销社副主任
李金斗市工商局局长
办公室主 任:原国政市公安局三处处长
副主任:悦通光市物资局化轻公司经理
马跃进市供销土产公司经理
郭守祥市公安局三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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