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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运煤铁路专用线发运地方煤炭收缴五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8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3]52号

市、县(区)煤运公司、小煤窑管理站、各非运煤铁路专用线、集装站、联营货场:
  为了认真贯彻省、市有关非运煤收缴五项基金的规定精神,市煤炭价格稽查队自92年10月份以来,基本理顺了非运煤铁路专用线、集装站、联营货场发运煤炭应缴五项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煤炭运销系统理顺铁路专用线、集装站、联营货场发运地方煤炭上缴五项基金要严格按照晋政发[1992]66号、晋计燃字[91]第1150号、晋价重字[1991]182号、晋市政发[1992]34号、晋市经交能字[1992]4号等文件执行。

  二、五项基金上缴渠道统一由各铁路专用线、集装站、联营货场向发煤单位或用户收取,上缴小窑煤联合管理站。

  三、晋矿南石店集煤站发运煤炭,电厂(包括巴公电厂集运站),晋城矿务局集资电厂应缴的五项基金,由市煤炭价格稽查队收缴。

  四、小窑煤管理站收取的五项基金。应上缴省、市的由各县(区)小窑煤管理站收取并及时上缴市煤炭价格稽查队。

  五、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应缴市的五项基金,由市煤炭价格稽查队收缴。

  六、小窑煤管理站要加强票据管理,当月收缴的五项基金当月向交纳单位祟票据,不允许每季或每年结算,更不允许搞秋后算帐。市稽查队稽查期间发现收缴五项基金不出示票据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七、市煤炭价格稽查队收缴的五项基金每半年向市有关单位结算上缴。

  八、以上各条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贯彻落实,由市煤炭价格稽查队负责监督检查。各非运煤专用线、集装站、联营货场工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五项基金。凡查出漏缴、少缴的金额,由市煤炭价格稽查队负责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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