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3]52号
市、县(区)煤运公司、小煤窑管理站、各非运煤铁路专用线、集装站、联营货场:
为了认真贯彻省、市有关非运煤收缴五项基金的规定精神,市煤炭价格稽查队自92年10月份以来,基本理顺了非运煤铁路专用线、集装站、联营货场发运煤炭应缴五项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煤炭运销系统理顺铁路专用线、集装站、联营货场发运地方煤炭上缴五项基金要严格按照晋政发[1992]66号、晋计燃字[91]第1150号、晋价重字[1991]182号、晋市政发[1992]34号、晋市经交能字[1992]4号等文件执行。
二、五项基金上缴渠道统一由各铁路专用线、集装站、联营货场向发煤单位或用户收取,上缴小窑煤联合管理站。
三、晋矿南石店集煤站发运煤炭,电厂(包括巴公电厂集运站),晋城矿务局集资电厂应缴的五项基金,由市煤炭价格稽查队收缴。
四、小窑煤管理站收取的五项基金。应上缴省、市的由各县(区)小窑煤管理站收取并及时上缴市煤炭价格稽查队。
五、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应缴市的五项基金,由市煤炭价格稽查队收缴。
六、小窑煤管理站要加强票据管理,当月收缴的五项基金当月向交纳单位祟票据,不允许每季或每年结算,更不允许搞秋后算帐。市稽查队稽查期间发现收缴五项基金不出示票据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七、市煤炭价格稽查队收缴的五项基金每半年向市有关单位结算上缴。
八、以上各条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贯彻落实,由市煤炭价格稽查队负责监督检查。各非运煤专用线、集装站、联营货场工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五项基金。凡查出漏缴、少缴的金额,由市煤炭价格稽查队负责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