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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城市监察局变更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4 生效日期: 1993-05-14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3]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原“晋城市监察局”更名为“晋城市监察委员会”,并同中共晋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从即日起启用“晋城市监察委员会”印章,原“晋城市监察局”印章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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