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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台办、省对外经贸厅《关于做好台湾投资者身份和台资企业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16 生效日期: 1993-04-1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3]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台办、省对外经贸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台湾投资者身份和台资企业认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着海峡两岸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入,来我市的台湾投资者也不断增加,这不仅有利于我市的经济发展,而且也对密切两岸关系,促进“三通”起着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台胞投资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吸引台资的工作,搞好服务,用足政策。各级对台工作部门要在发挥组织、指导、管理、协调职能的同时,认真做好对台湾投资者身份的认定工作。凡属市审批的台资项目,由市台办承办认定手续,发给“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属于上报省批准的项目,由市台办在有关文本上签注意见,再上报省台办予以确认。
   山西台湾事务办公室、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关于做好台湾投资者身份和台资企业认定工作的意见
晋台字[1993]20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地、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台湾事务办公室,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做好吸收利用台资工作,保护台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台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管理,搞好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1号)和晋办发[1990]1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台湾投资者身份和台资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台湾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或海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在台湾或海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居住在台湾或海外以个人身份来晋投资的台湾同胞。

  二、办理台湾投资者身份认定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影印件:
  1、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复;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合同、章程;
  4、台湾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台湾投资者身份的文件资料。如台胞以个人名义投资,提交有效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资料;
  5、台湾企业或台胞个人的资信证明;
  6、当地台办的意见。

  三、台湾投资者的身份认定由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台资企业将上述文件资料各齐后到省台办填写《台湾投资者确认证书申请表》,省台办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三日内予以办理,发给《山西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具体承办单位是山西省海峡交往咨询服务中心。地点:太原市迎泽大街国际大厦2楼5号。

  四、省经贸厅依据省台办出具的《台湾投资者确认证书》批准为台资企业。

  五、经认定的台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给予的优惠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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