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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洛地区地本级党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地区财政局的委托,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进入地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的登记、审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及申报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均有资格申请进入地区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设备类经销企业:包括经销计算机和网络工程及外辅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及桌面印刷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各类空调、电冰箱、电视机、音响设备,移动电话、传真机等通讯器材及设备,摄录相机及编辑设备,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照相机及照相器材,机动车辆,工程机械,电梯、锅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材及文体用品的企业。
(二)办公家具及办公生活用品、用具经销企业。
(三)土建、安装工程维修企业。
(四)机动车辆保险企业。
(五)石油批零企业。
(六)机动车辆维修企业。
(七)文字、刊物印刷行业(企业)。
(八)宾馆、饭店、酒店。
二、供应商取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及认定程序:见地区财政局商署财办(99)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请有兴趣进入地区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前来联系有关事宜。
联系地址:行署办公楼2--04号
电话:2328510 联系人:李平 谢新正
二000年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