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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晋城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10 生效日期: 1992-10-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2)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房地产价格是整个价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市物价局《晋城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房地产价格是整个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活动,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经济调节功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239号、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192号和省物价局晋价涉字(1992)第154号、省物价局、省城建厅晋价涉字(1992)第18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施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物价局是全市房地产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地产价格工作。


    第三条  :晋城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规范商品住宅价格构成,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秩序,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对晋城地区的房地产价格进行管理。


    第四条  :晋城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范围:
  (一)管理晋城地区的商品房价格,房地产交易价格、公有住房租金和出售价格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二)对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房地产价格进行核批,办理行政裁定前的事务性工作,并接受委托受理其它房地产价格业务。
  (三)参与土地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价格的管理。
  (四)派员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一)国家定价范围包括:(1)新开发商品房销售价格;(2)公有住房售价和租金标准;(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凭价格;(4)房地产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二)国家指导价范围包括:(1)公有非住宅用房出售价格和租金;(2)房地产抵押、拍卖、典当价格;(3)企业兼任、入股、合资、倒闭等房地产价格;(4)司法机关办理有关房地产案件的价格等。
  (三)市场调节价范围包括:除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目以外的其它房地产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  :组成晋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组,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评估组属有关部门级成的松散机构,是在物价行政部门裁定价格前,审核员地产价格构成因素,提出可行性价格意见的咨询性组织。价格评估组实行有偿评估,评估费收取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价格评估组由市场价局牵头,吸收市计委、体改委、建设局、土地局、审计局、建设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参加,评估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七条  :凡城镇规划区内(含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种房地产的买卖(含出让转证)租凭、抵押、拍卖、典当等交易行为,均需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除商品房、集资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组进行评估外,其它房屋价格由物价部门和房地产部门进行评估。对属于其中第五条纳入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范围的,评估后需经物价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制定或越权制定房地产价格,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论处。


    关联法规    

    第八条  :房地产易市场的价格评估原则,评估费和交易市场管理费以及所收费用分配比例,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192号和省物价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晋价湛涉字(1992)第18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物价局直接管理市区和矿区的房地产价格。市辖各县由县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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