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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30 生效日期: 1992-07-3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2]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及经济建设的发展,地、市(县区及部门)间在政务、经济、文化及信息方面的横向交流越来越多,派驻我市的办事机构也不断增加。为促进我市与外地、市的横向联系,加强对驻晋城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特定本办法。
  一、全国各地(市)、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及边贸城市均可在我市设置一个冠以驻晋城字样的办事机构。

  二、部队系统设驻晋城字样办事机构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限于一个师级以上单位只设一个。

  三、外地(市)企、事业单位设立驻晋城办事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工业、交通运输、物资、商品流通及科技方面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并有来晋城投资计划和项目;二是暂无投资计划和项目,设立办事处为投资前期做准备工作的。办事处期限暂定为三年,三年内不投资则予撤消。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晋城设置办事机构的地(市)政府或部门及部队,均应向我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由同级人民政府(部队持师以上主管部门)关于在晋城设置办事机构的文件(载明办事处的工作性质、任务、级别和人员编制情况),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五、凡经我市批准设立的企事业驻晋城办事机构,须持批准文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六、驻晋城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归口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及思想政治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代管。

  七、办事机构如建新房,需与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联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

  八、根据工作需要,办事机构人员,在市区落集体户口的,由市公安局审核办理(一般限于十人左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调配,除其主管部门配备的人员外,需我市配备的人员,干部由人事部门按所需条件帮助选调,工人可按我市劳动部门有关政策申请解决。市外调入人员按编制人数,凭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公安部门要准予在晋城市落集体户口。调入人员中,夫妇有一方原在市区工作的,可落居民户口。同时扣减集体户口人数。其子女户口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由我市调配的市区以外的人员一律不迁户口,由驻晋城办事机构在公安部门办理集体临时户口,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可由当地转来市区,按市区定量标准办理供给关系。

  九、驻晋城办事机构人员的调换或离休、退休、退职,按那来那去的原则办理。

  十、属于行政性质的驻晋城办事机构,需下设经济实体的,由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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