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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晋办事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08 生效日期: 1992-07-08
发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随着改革开放深化及经济建设发展省(市区及各部门)际间在政务经济文化及信息方面横向交往越来越多派驻我省办事机构也不断增加为促进我省与外省市横向联系加强对驻晋办事机构协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及沿海开放城市均可在我省设置一个冠以驻晋字样办事机构
  二部队系统设驻晋字样办事机构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限于一个军级以上单位只设一个
  三外省市企事业单位设立驻晋办事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工业交通运输物资商品流通及科技方面特大型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并有来晋投资计划和项目二是暂无投资计划和项目设立办事处为投资前期做准备工作办事处期限暂定为三年三年内不投资则予撤消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晋设置办事机构省市自治区政府或部门及部队均应向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由同级人民政府(部队持军以上主管部门)关于在山西设置办事机构文件(载明办事处工作任务性质级别和人员编制情况)由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五凡经我省批准设立企事业驻晋办事机构须持批准文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办理注册登记
  六驻晋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归口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及思想政治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党委代管
  七办事机构如建新房需与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联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
  八根据工作需要办事机构人员在太原市落集体户口由太原市公安局审核办理(一般限于十五人左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调配除其主管部门配备人员外需我省配备人员干部由人事部门按所需条件帮助选调工人可按我省劳动部门有关政策申请解决省外调入人员按编制人数凭该省会所在地户口迁移证公安部门要准予在太原市落集体户口调入人员中夫妇有一方原在太原市工作可落居民户口同时扣减集体户口人数其子女户口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由我省调配太原市以外人员一律不迁户口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可由当地转来太原市由驻晋办事机构建立集体户头按市区定量标准办理供给关系
  九驻晋办事机构人员调换或离休退休退职按哪来哪去原则办理
  十属于行政性质驻晋办事机构需下设经济实体由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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