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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1 生效日期: 1995-10-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一[1995]5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一[1995]40号《关于重新明确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有分局来电询问,要求对本市单位与外地单位联办取得的组办等收入的纳税地点问题,展览、展销会主展场地的认定问题,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概念问题等予以进一步明确。现按规定对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市单位或外地单位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的纳税地点问题:
  1.本市单位独自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本市二家以上单位联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如果是分别收取组办等收入,应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一家单位收取后再分成给其他联办单位的,应由收取组办等收入的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他联办单位取得的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如果以联办临时组委会来收取组办等收入,应由临时组委会开具发票并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本市单位与外地单位联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如果是分别收取组办等收入,本市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外地单位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是本市单位收取后再分给外地联办单位的,则由本市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外地单位取得的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反之,则由外地单位向展览、展销会场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本市单位取得的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如果以联办临时组委会来收取的,应由临时组委会开具发票,并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4.外地单位来沪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如果无本市单位参与联办的,则应向展览、展销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组办等收入的营业税。
  二、沪地税一[1995]40号文第二点中所称“主展场地”,是指举办开幕式的展览、展销场地。如果临时组委会与主展场地不在同一地区,其税务征管应由主展场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本条规定以及沪地税一[1995]40号文第二条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仅适合外地来沪举办展览、展销会的外地单位以及本市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单位举办展览、展销会取得的组办等收入。本市有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单位取得的组办等收入应严格按沪地税一[1995]40号及本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三、沪地税一[1995]40号文及本通知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原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税收征收机关。
  特此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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