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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05 生效日期: 1995-10-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38号《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范围
  凡住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经营性的宾馆、饭店、公寓、旅馆、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客房的宾客,均需按规定交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境外宾客暂缓征收。
  上述旅馆必须按规定向上海市物价局申领《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代征许可证》,持证征收。

  二、征收标准
  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5元人民币计征;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2元人民币计征;其它无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1元人民币计征。
  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收;人数按实际住宿数计;办公包房按客房应核定的床位数计。

  三、征收形式
  市、区(县)物价主管部门是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机关,旅馆是代征单位,住宿旅客是交纳者。
  三至五星级旅馆,由市物价局负责征收,其余旅馆由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经市物价局委托,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可对三至五星级旅馆代为征收。

  四、免征范围
  在部队招待所住宿的现役军人;
  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给予免征的对象。

  五、帐户处理
  旅馆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应单独列入“应付帐款”科目,记帐时应单独列入“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子目。

  六、费款解缴
  旅馆必须在每月15日前填妥《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代征情况月报表》,同时,将上月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解缴所属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各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汇总并全额解缴市物价局,同时,填报《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统计月报表》。
  市物价局应在每月30日前将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解缴市财政局。

  七、征收票据
  “上海市物价局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专用收据”是各征收机关收到代征单位费款后开具的专用票据,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并经市财政局监制。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和冒用。

  八、监督检查
  旅馆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向宾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不得擅自减免和弄虚作假。同时,要每日汇总,每月按时解缴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并如实提供宾客住宿情况,接受各级征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征收机关除按规定责令其纠正外,并按其欠缴的金额,每日加收0.2%的滞纳金。逾期一月仍未足额上缴的,征收机关可处以欠缴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九、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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