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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山西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5 生效日期: 2002-12-1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2]2660号
山西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你局《关于上报2001年电价调整方案的报告》(晋价管字[2001]348号)和《关于我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报告》(晋价管字[2002]221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你省有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降低为:阳光发电公司1号机组0.303元,柳林电厂l、2号机组0.354元,华能榆社电厂0.301元。核定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山西太一发电公司14、15 号机组0.226元,阳光发电公司4号机组 0.22元,万家寨水电站供山西省的3台机组平均0.374元,漳泽电力股份公司河津电厂O.225元,河坡发电厂二期O.23元,天石煤矸石电厂0.28元,节能环保及供热机组0.195元。 
  二、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直供直管县同价水平统一为每千瓦时0.465元(含价外加收的1分钱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后为0.475元),趸售县同价水平统一为每千瓦时0.485元(含价外加收的1分钱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后为 0.495元)。 
  三、为有利于趸售县城乡用电同价的实现,决定由省电力公司对趸售县实行综合趸售电价,价格水平统一为每千瓦时0.2元(含税)。 
  四、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项目还本付息以及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在清理现有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2000年我委印发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和《山西省电网企业趸售电价表》(计价格[2000]1079号)同时废止。 
  五、以上电价自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以下略): 
  一、山西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山西省电网(己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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