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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3 生效日期: 1995-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沪劳办服发[1995]54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995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含生产性事业单位,下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按企业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按其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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