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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0 生效日期: 1995-06-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民救[1995]第27号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工作,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7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以下简称供应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供应卡的对象范围
  1.本市城镇各类享受民政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对象。
  2.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家庭中人均各类收入低于230元/月的家庭。
  3.本市城镇原帮困对象家庭中人均各类收入略高于230元/月,但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供应卡审批程序
  1.各类享受民政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对象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2.符合帮困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提出申请,经家庭各就业成员所在单位证明,报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区(县)民政局批准。
  3.帮困对象每半年审核一次,人均各类收入的计算,以帮困对象申请、复审时上一个季度的收入为依据。
  三、供应卡发放办法
  1.供应卡内附号,按一人一卡发放。
  2.供应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帮困对象凭户口簿和户主印章按户领取。
  3.供应卡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四、供应卡使用说明
  1.凭供应卡可购买粳米、食油、面粉及面复制品。
  2.帮困对象凭卡在各区、县民政局会同粮食局指定的粮油商店选购粮油。
  3.供应卡内号角按月一次使用,凭卡剪号,隔月作废,不找零、不兑现。
  4.供应卡不准在市场流通,严禁买卖、伪造,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停发、罚款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凭供应卡购买粳米、面粉、食油,按同一商品同一等级的市场价与政府限价之间的差价结算贷款,每个号角可抵扣15元,差额部分由购物人用现金补足。
  6.凭供应卡购买政府限价豆(菜)油,还必须同时凭购粮证附页剪号购买。
  五、经费开支来源
  1.实施供应卡所需帮困差价资金,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2.各区、县粮食局凭回笼的供应卡号角按月与区、县财政局结算,其中属市财政负担的50%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即予核拨。
  3.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及居委会因发放供应卡工作需要适当聘用人员所需要的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
  六、认真做好发放、供应的管理工作
  1.各区、县的民政部门应把供应卡发放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对帮困对象设卡建档,定期上门访问了解,把帮困措施落到实处。
  2.供应卡指定供应商店应在店内明显处张挂各区、县统一制定的“帮困粮油供应卡指定供应单位”标牌,备足指定商品,做到不断档、不脱销、不扩大供应品种。
  3.市、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粮食部门加强对供应卡发放和粮油供应的财务核算工作,定期开展资金运用的检查、稽核。
  4.全市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工作,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帮困。
  七、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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