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农[1995]46号
各县(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县土地局,浦东新区财政局、综合规土局:?
为有效严格控制土地占用,加快被占土地的补偿,增加对耕地的基础设施投入,稳定本市粮食生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沪府办秘(1995)940号及市府领导指示精神,对本市垦复基金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作一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垦复基金征收标准由原5,000元/亩提高到?10,000元/亩。
二、加征部分垦复基金应全额上交市财政局,不收管理费,资金应全部用于农业。?
三、具体征收办法仍按沪府(1987)49号文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