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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疏导新疆自治区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2]2612号
新疆自治区计委、电力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各类用电价格的补充报告》(新计价能[2001]1803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有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核定为:红雁池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8元,昌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0.399元,托克逊电厂0.35元,艾维尔沟煤矿煤矸石电厂1、2、3号机组0.311元。 
  二、为缓解你区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压力,在销售电价上平均每千瓦时加价0.3分钱。 
  三、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问题,在清理现有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你区乌鲁木齐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1999年我委印发的《新疆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1999]1152号)同时废止。 
  四、根据你区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区先以州、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并逐步过渡到全区城乡用电同价。目前尙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同价。 
  五、以上电价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新疆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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