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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外调煤炭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08 生效日期: 1991-05-0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炭铁路运销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给山西的煤炭外调特殊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铁路外调煤炭的要求和指示,现就加强我市铁路外调煤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加强煤炭销售的治理整顿。由市经委牵头,市煤管局、市煤炭运销公司、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组成检查组,对铁路煤炭销售单位及执行煤炭销售价格和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煤炭企业生产补贴款、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进行检查整顿。对经营铁路外运煤炭销售单位,除省经委晋经能字(1989)第132号文件批准的市铁路出省煤炭经营企业及市经委批准的腐植酸经营单位(即市、县(区)煤运公司和腐植酸公司)外,对未经批准的经营铁路煤炭的其它单位一律取缔,并由工商部门按工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未执行煤炭价格和征收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煤炭企业生产补贴款及水资源补偿费的单位按违反物价政策论处。从而有效地防止铁路外调煤炭效益的滑坡和煤炭外调价格的回落。

  2、严格煤炭外调计划的管理。为确保省下达给我市的国家外调煤炭计划的完成,提高国家煤炭订货合同的兑现率,加强全市计划外煤炭及计划外腐植酸铁路外调煤炭资源审批管理,按照晋政办发(1989)25号文件规定,未经省经委批准,各煤矿专线、集煤站、煤炭运销站、车站不得请车发运。如私自发运,除按发运数量向发运单位追收吨煤20元省能源建设基金、吨煤10元煤矿企业生产补贴款外,根据情节轻重,还要给予一定处罚。对不如实上报各种铁路外调煤炭计划完成数的单位负责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3、加强征收煤炭加价款的管理。各经营铁路外销煤炭的单位,对国家物价局现行铁路发运煤炭的价格及按计划性质吨煤加收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吨煤10元煤炭企业生产补贴款、吨煤1元水资源补偿费,必须按规定严格认真执行。对过去发地方煤炭少缴欠缴的各项加收款的要按规定期限收缴。对少缴和顶着不缴的,不仅要从返还款、技改款等下拨款项中扣回,还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取消发运计划,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4、加强煤炭铁路运销站的管理。决定将西武匠、晋北、北板桥、南陈铺、高平和西阳村等六个铁路运销站的人、财、物收归市煤炭运销公司直接管理;同时对这六个运销站所辖的集煤站和专用线矿统一由运销站办理计划、调度,对单列计划和计划外煤炭实行统一结算;对军办矿、联办矿、晋煤公司、腐植酸公司等单位的上站煤炭,按照晋市政办(1990)69号文件精神,统一按计划到市煤炭运销公司领取上站调拨单,由各运销站按规定核对上站煤数量,建立台帐,按计划性质请、装车外运。单列计划发煤单位,在焦煤站发运地方煤炭者必须与铁路运销站按规定煤价及加收款的规定,签订代煤合同,不准直接与焦煤站和专用线矿签订供煤合同,对过去签订的供煤合同或协议应一律作废;单列计划以煤收购地方小窑煤在自己站台发运煤炭者,必须到市煤运公司地销科办理上站手续,到管理收购小窑煤炭办事处办理结算手续,按大矿收购小矿煤炭的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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