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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批发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20 生效日期: 1991-01-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晋政办发(1990)48号和晋政发(1990)42号文件精神,为了整顿批发秩序,解决流通领域中多头批发、增加环节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批发经营申报审批、发放许可证制度。为了搞好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批发经营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及范围。全市从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开始实行批发经营许可证制度。现有经营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和批零兼营业务的市、县(区)企业,(包括国营、集体、个体以及外地驻本市范围内的各类批发企业),都要重新填报《晋城市批发经营申报表》,经审查同意发给批发经营许可证,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照。申报发证工作至一九九一年六月底结束。以后凡新增各类批发企业,都要先申请领取批发经营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

  二、申报程序及发证单位。《晋城市批发经营申报表》、《晋城市批发经营许可证》由市计委统一印制。凡从事生活资料、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工业生产资料批发和批零兼营业务的企业,市区(包括城、郊区)范围内的,按照归口分别由市财委、市计委审批发证,各县范围内的分别由县财办、县计委审批发证。申报程序:申报企业先填写《晋城市批发经营申报表》交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县)财委(办)或计委审批发证。兼营晋市政发(1990)22号文件确定的主营单位的商品,按文件规定精神办理。

  三、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对不同性质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制。凡纯批发性企业,从业人员最少必须达到30人,注册资金必须达到5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20万元;营业面积必须达到500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300平方米。凡批零兼营企业,从业人员最少必须达到50人,注册资金必须达到30万元,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5万元,营业面积必须达到600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300平方米。批发范围要严格按晋政办发(1990)48号和晋政发(1990)42号文件规定执行。凡关系国计民生的计划商品、专营专卖商品、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消费品、高值高税的耐用消费品,即由省政府确定的44种重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只能核准给国合商业主营公司经营。达到申报条件的集体、个体商户、私营企业及外地驻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只准许经营放开的三类小商品批发业务。

  四、几个具体问题:(1)《晋城市批发经营申报表》由各县计委、财办、市直有关部门到市计委申请购买。(2)填写《晋城市批发经营申报表》,要求准确无误,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3)《晋城市批发经营申报表》一式四份,申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发证单位、工商部门各执一份。(4)各有关单位要严格申报审批制度,认真把关,特别是工商发照、换照,要严格做好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工作,没有批发经营许可证不得办理有关批发手续。(5)要做好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检查督促,保证按期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希望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做好申报领取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并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今后一旦发现没有批发许可证进行批发经营或超越批发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的企业,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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