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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15 生效日期: 1991-01-1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市营及驻市国、省营企业:
  废旧金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再生物资,国家对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再生利用历来十分重视。废旧金属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市的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再生利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渠道混乱,管理不严。因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的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一、物资部门的物资再得用公司和供销社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都是废旧金属回收的主渠道,各基层供销社是废旧金属回收的合法经营者。物资、供销两个渠道在收购废旧金属时不划分收购范围,要在同等条件下自主经营,靠优质服务开展竞争。废旧金属市场由以上两家组成,需要废旧金属的工业企业一律到物资、供销主渠道采购,不得在市场外交易或到厂矿自行收购。

  二、加强对废旧金属市场的管理。各级计季要负责牵头,经委、物资、供销、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的管理。对经整顿后符合条件的国营、集体废旧金属收购网点,仍维护原有渠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认真执行“五不收,八不准”的收购原则。对新设网点,供销社系统的由各级供销社负责审批后到市废旧金属回收领导组备案,其余单位和个人一律由市金属回收领导组审批,公安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否则公安、工商等废旧金属检查人员有权没收所收废旧金属并给予罚款。沿街上门收购废旧金属必须亮证经营,对所有无证经营者坚决取缔,没收所收废旧金属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废旧金属回收、供应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1989)价重字678号文件和省物价局1989年制定的现行收购调拨价格,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突破,违者由物价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四、为确保我市工业企业生产所需废旧金属原材料,严格废旧金属运输的检查。凡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废旧金属,其运输计划表必须加盖晋城市物资出境准运章,铁路部门方可受理;凡通过公路处运出境的废旧金属的车辆都必须携带加盖晋城市公路外运物资出境准运章的出境证,上交物资、供销部门的废旧金属,同时携带废旧金属接收部门的证明;否则公安、工商、交通等检查人员有权扣留和没收,物资和供销部门有责任配合公安、工商、交通部门进行检查,凡扣留和没收的废旧金属原则上由物资、供销部门谁扣留归谁回收。

  五、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工作的统一管理。市废旧金属回收领导组应秉公执法,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收集回收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统一管理全市的废旧金属的收购和调拨,协调废旧金属回收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放心旧金属经营、市场供应、再生利用和销售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并随时向市政府汇报情况。

  六、本市有关部门,过去下发的有关废旧金属市场管理通知,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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