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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农转非”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09 生效日期: 1990-11-0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关于加强我市“农转非”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晋城市计划委员会、晋城市公安局、晋城市粮食局关于加强我市“农转非”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0年十一月七日
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0〉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农转非”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把“农转非”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区)计委要制定“农转非”中长期规划,编制“农转非”年度计划,并逐级上报。

  二、“农转非”计划按行政区划管理。中央、省属、市属驻县(区)单位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均包括在所在县(区)计划指标内,由市计委统一安排下达。

  三、实行“农转非”许可证制度。“农转非”许可证由省统一制定,市计委填发。批准“农转非”的人中凭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市粮食局分别领取上户、上粮通知书,方可在所在县(区)办理上户、粮手续。

  四、对“农转非”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相结合的双重控制办法,把“农转非”人数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公安和粮食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超指标“农转非”的,有权拒绝办理落户手续和市粮食供应关系。

  五、市人民政府“农转非”领导组负责全市的“农转非”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无权审批。
  各县(区)“农转非”领导组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按照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确定本县(区)“农转非”初审名单,报市“农转非”领导组办公室。同时,把本县(区)“农转非”初审名单及档案材料分别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签字后报市“农转非”领导组。

  六、加强对“农转非”的领导与监督。各县(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实施计划,做好“农转非”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要增强“农转非”工作的透明度,实行“政策、指标、人头”三公开。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而“农转非”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公安、粮食部门要建立“农转非”人口统计报表制度,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及同级计委和统计局。计划部门要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增强计划的严肃性。

  七、此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市、县(区)“农转非”机构和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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