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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7 生效日期: 1995-02-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沪劳就发[1995]11号

  现就《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贯彻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各类单位兴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使用外地劳动力,可由经济实体直接向其母体单位的上级发证部门申办《务工证》。
  二、关于《务工证》遗失申请补证的问题。
  外地劳动力应妥善保管好《务工证》。一旦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书面申报遗失原因,提出补证申请。由单位派员携带外地劳动力的补证申请报告和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发证部门按规定可予补证,并适当收取补证费(补证费收取标准另文规定)。

  三、关于外地劳动力流失补充和更换的问题。
  用工单位在劳务合同有效期内,因外地劳动力流失或不符合用工要求而退回,需从原输出地(指县以下当地行政区域)补充或更换的,可凭劳动部门原批准招用外地劳动力的批复和经“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服务中心”验证的劳务合同,以及《务工证》申领名册,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外地劳动力招用、替补手续。待补充、更换人员落实后,由单位造具人员调整后的《务工证》申领名册和收缴的流失人员的《务工证》,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更换《务工证》的手续。用工单位需从异地招用外地劳动力补充的,应按新招用外地劳动力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补充人员的务工管理费可不重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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