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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1 生效日期: 1999-05-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9]21号

卷烟是国家专卖管理品,卷烟市场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猖狂地进行卷烟制假贩假、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卷烟生产和流通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为了严厉打击制造、倒贩、出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违法行为,遏制走私卷烟非法活动的蔓延,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保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贩售走私卷烟的专项斗争,综合治理整顿卷烟市场。全面清理整顿卷烟经营企业和经营户,重点整治综合市场的卷烟经营活动,彻底取缔卷烟非法交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卷烟经营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坚持守法经营。所经营的各种卷烟必须在指定的卷烟批发部门进货,严禁出售无有效防伪标志卷烟和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和走私卷烟。凡销售无有效防伪标志的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扣,并依法处理。凡摆卖、窝藏的走私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制造出售假冒商标卷烟、伪劣卷烟、贩运出售走私卷烟的一切不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卷烟生产的监管,对生产假冒卷烟的行为,制造假冒卷烟的“地下工厂”和窝藏假冒卷烟的“黑窝点”,必须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并对违法者依法惩处。对贩假、贩私、售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坚决取缔无证照卷烟经营户。凡从事国产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户,必须持有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凡经营进口卷烟的企业,必须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对无证照卷烟经营户,坚决一律取缔。

  五、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对无证运输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对运输走私卷烟、假冒商标卷烟的,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依法没收其运输工具。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交通工具(含特种用途车辆),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处理,有关部门在道路、车站、码头、机场设置的检查站口),应予以积极支持。

  六、凡为违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仓储、运输、邮寄、伪证等服务的,一经查实,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执法部门查获的烟草专卖品,统一交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绝不允许越权执法,以罚代法。对威胁、抗拒、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八、所有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向各级执法监督部门揭发举报不法分子从事的各种非法卷烟经营活动,执法监督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并对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卷烟市场综合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烟草专卖、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海关、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坚决打击卷烟市场的各种不法活动,彻底净化卷烟市场。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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