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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4 生效日期: 1999-05-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为了坚持依法征税,从严治税、公平合理负税、据实征收的税收原则,规范税收征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杜绝按人头按地亩平摊税款;坚决纠正漏征、错征、征过头税和收税“打白条”的错误做法;严厉打击偷税、抗税、骗税的不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农业特产税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特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的特点,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规则》,现印发全省,请认真执行。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农业特产税税法,做到据实征收,规范征管,堵塞漏洞,合理公平负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陕西省实施〈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农业特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的实际,特制定本征管实施规则。
  一、查清税源,建立档案。
  对生产环节农业特产品的应税品目,凡种植已成片成园形成规模的,按各类品目的名称、同一品目的不同品种、栽培面积以亩为单位,或按树折算亩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平地、旱坡地,树龄包括分品目分品种的种植年限,未挂果(未收益)、初果期(收益少)、盛果期(收益多)、衰果期(收益下降)以及未形成规模且零星分散品目的单棵、单株、单张、单架等,按户逐项进行普查,造册登记,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群众无疑议后,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实行以村建册,以乡建帐,以县建档,由乡镇财政所逐户发放税源普查卡。
  对收购环节的所有应税品目,包括晒烟叶、烤烟叶、毛茶、淡水鱼、原木、原竹、生漆、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在一个县域内对收购单位包括烟草公司、供销社、林产公司、水产部门等通过财务查帐掌握收购值。对个体收购专业户、联营户等逐个摸底登记,采取查帐或测评方法掌握收购值。
  查清税源,建立税源档案,涉及到税基和群众负担问题,各级农税征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查清税源,夯实基础。

  二、实行定产、定价、定税。
  计税收入核定应以税源普查的数据为基础,以测评产量为前提,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有关部门、乡村干部和群众,对生产农业特产品应税品目的单位和农户逐个定产、定价、定税。
  (一)定产。以县为单位,结合本地区的农业特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分布、收益等情况,属于成片成园的,分区域按亩确定常年产量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零星分散的,按棵、株、架、张等确定最高常产和最低常产。由乡镇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常年产量负责组织实施,同村、组干部组织测评小组,逐户逐亩逐株(张、棵、架)测评产量。逐项产量初评结果张榜公布,群众无疑,签字盖章后,汇总逐级上报。测评产量,初产(果)、衰产(果)期一年一定,盛产(果)期一定三年不变。按户落实的亩、株、棵、张、架只限一个产量,不得有浮动。
  (二)定价。农业特产品的计税价格,分国家确定的不变价和市场收购(销售)价格,二者只取其一,以县为单位统一核定。按市场收购(销售)价确定计税价,应在农业特产品收获前一个月进行。对同类品目可按中等收购(销售)或综合价格核定。村委会张榜公布。在市场购销价无法确定时,执行国家不变价,计税价格一年一定。
  (三)定税。以计税产量和计税价格计算计税收入。按各品目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收任务,成片成园的按亩定税,零星分散的按株、棵、架、张等定税。

  三、落实税收任务的方法。
  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的核定,由县级农税征管机关根据税源普查档案,定产、定价、定税的有关数据,拟定全县农业特产税收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各乡镇。乡镇政府按照县上下达的任务,结合各村的实际情况,分解下达到各村委会。村委会将任务计算分解到户,张榜公布,经群众讨论无疑议后,将落实任务的花名册上报乡财政所。乡财政审核无误后,填写由县征收机关统一印制并盖有乡财政所印章的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纳税通知书必须填写品种、面积、产量、计税价格、税率(含附加)、税额等项目,再经乡税收入人员下发到纳税单位、农户。同时乡财政所将审核无误的税收任务花名册上报县财政局(农税局)一份,县财政农税征收机关按照税源普查到户档案,重点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稽查处理。

  四、征收管理。
  (一)大力宣传,提高征管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必须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在全县范围内公开各成片成园类区农业特产品的平均产量、计税价格、亩负担税额,公开每单位零散农业特产品的定额税等,增加征管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广泛宣传,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提高农税征收人员依法征税的水平,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文明征税。
  (二)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履行职责。乡财政所是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征收机关,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从事征收管理。乡镇财政所在乡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采取设点征收或入户征收方式,对纳税人实行“户交户结”,税款及时上交乡财政所,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绝截留、挪用税款的违法行为。严禁采取粗暴简单的征税方法。强制执行案件一定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三)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条件具备的乡镇,纳税人可直接向乡财政所申报纳税。征收力量薄弱,需要委托代扣、代缴单位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县财政部门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法代征代扣税款。乡镇根据本地实际可委托税收代征员,具体由各乡镇财政所和农税代征员签定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农税代征员实行持证上岗。农税代征员的职责是协税护税,宣传税法,调查登记税源,落实征收任务,督促纳税人积极完税,及时举报抗税、逃税案件,协助征收机关搞好税款征收。被委托为农税代征员的乡村干部,视同农税征收人员履行农税代征职责,但不得以干部身份出现。
  (四)实行专用税票。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征税,必须向纳税人开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乡镇征收机关盖章的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农税人员收税时必须全名签字,一税一票,不得“打白条”或用其他收据代替。

  五、监督检查。
  农业特产税的监督检查由县级财政(农税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产量的评定,计税价格的核定,计税收入的计算,各品目税率的执行,税收任务的落实,征收入库,征解手续等,重点监督检查乡、村有无层层加码,加重群众负担的违法行为,查处按人头按地亩平均摊税的错误做法,查处收税“打白条”、截留、挪用税款等问题,严厉打击偷税、抗税的行为,监督征税人员循私舞弊,收入情税。采取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报告县农税征收机关,直至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研究解决。

  六、本实施规则未涉及的有关政策,仍按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发布和制定的《规定》、《办法》执行。农业特产税征管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适用条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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