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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02 生效日期: 1990-08-0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的通知》精神,为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进一步改善我市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保证一九九0年在全市范围内消除中小学危房,达到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实现“一无两有”;一九九一年全市所有学校要在“一无两有”的基础上,实现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体器材三配套,并进而建设标准化小学和达标乡镇。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逐年增加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保证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现就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和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征办法
  1、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计证比例及征收办法仍按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认真搞好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按照税收征管的渠道进行征收管理,市征市使用,县(区)征收县区使用。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并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企业单位,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终或收到附加费之日,根据各单位的办学情况和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凭据,一次办理返还手续,办有小学、初中、高中的企业返还40%,办有小学、初中的企业返还30%,办有小学的企业返还20%。
  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按人以人均年收入计征,人均年收入四百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二计征;三百元以上不足四百元的按百分之一点五计征;二百元以上不足三百元的按百分之一计征;二百元以下的免征。其办学经费解决办法仍按原渠道筹措。各乡(镇)对筹措的教育经费可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一些地方原定的计征比例略高于本规定,群众又能够接受的,可仍按原规定执行。
  农村中的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经户主申请,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二、积极倡导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教,筹措人民政府教育基金。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的职工,每人每年捐助十至二十元,从一九九0年开始,连捐两年,所捐款项,可以用于人民教育基金,也可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捐助款由单位收齐后按隶属关系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于当年六月底统一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凡驻市区的市直单位,由单位收齐后,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市教委。中央、省级单位职工的捐款由各单位收集,每年六月底前,上交市教委,由市教委统一安排使用。
  厂矿企业,有创收能力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根据各自的条件,在财力、物力诸方面积极支持所在地政府办好基础教育。
  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本着自学自愿的原则,采取不同形式捐资助学。捐助款由所在地的居委会负责收齐,按捐资者的意愿于当年六月底分别送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
  对集资办学,捐资助教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9)51号文件规定给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为了加强对社会集资办学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人民教育基金委员会。市人民教育基金委员会由李才旺副市长任会长,市教委、计委、经委、财委、农委、财政、物价、人行等单位的领导同志为成员。人民教育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
  社会集资办学的资金,应视同预算外资金,由各级教委上交财政专户储存,并按专户储存的管理渠道和办法,教委提出使用意见,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对集资办学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定期公布收支帐目,接受上级教育、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用好此项经费,杜绝浪费、提高效益,切实保证使用限的资金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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