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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1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局、物价局、水利水保局: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山西水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依法治水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化水得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对促进节约用水、缓解我省的水资源紧缺状态,增强水利工程自我更新改造能力,巩固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具有十分重点意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山西水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贯彻执行《山西水费办法》的组织领导。《山西水费办法》的发布施行是水利改革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市水利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市大部分水利工程已运行二、三十年,由于多年来水费标准大大低于供水成本,致使运行管理费严重不足,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没有来源,多数工程带“病”带“残”运行,效益逐年下降,按供水成本计算,全市每年亏损约360万元,施行《山西水费办法》,按供水成本计收消费是我市水利事业进一步发展的转机,对增强我市的农业发展后劲将产生重大影响,各部门必须在深刻认识消费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统一思想,坚持以法治水,增强贯彻执行《山西水费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力量,拟定实施方案,保证新的消费标准的顺利实施。

  二、抓紧做好贯彻执行《山西消费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山西消费办法》规定,水利工程消费标准按工程隶属关系分级核订,我市水利工程都是县及县以下所属,因此,各县(区)水利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组织政策性强、技术水平市制专门力量,根据《山西消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消费标准的测算、分析,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出各类供水的实际消费标准,如果调整后的实际消费标准低于按供水成本计算出的消费标准,还应制定出当地政府应补贴的差价数额,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费标准和补贴差价数额北朝鲜应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各级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要主动做好计收管理,搞好工农业用水户的服务工作,确保《山西消费办法》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贯彻执行《山西消费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水利既是农业的命脉,也是整个车民经济的命脉,我们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全市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充分认识我市水资源紧缺,供需矛盾日趋尖锐的现实,通过消费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迫切性,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在我市工农业生产中的巨大作用,明确通过水费调整巩固水利建设成果,更有效地发挥其效益的紧迫性,使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供用水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执行新的消费标准有一个统一认识,并自觉执行和按时缴纳消费。

  四、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将贯彻执行《山西消费办法》的情况、经验及存在问题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处理。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略)
  2、山西省水利工程消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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