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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0 生效日期: 1999-02-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费发(1999)13号

 各地、市物价局,杨凌区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旅游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赋予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能,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研究、制定加快陕西旅游业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加速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推动我省旅游业走向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使之尽快成为陕西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二、切实加强对游览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的管理。游览景点是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游览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是维护广大游客利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游览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实施管理。
  1、应依据游览景点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游览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的合理与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2、要严格执行门票价格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省上已列入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管理的游览景点,其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管理;其它景点仍维持现行管理权限不变。
  3、各类游览景点(包括临时性展出或观赏项目等)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对消费者实行同一服务项目同质同价,不得因消费者国籍、地域及种族不同实行不同价格。
  4、游览景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等,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对与居民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应按照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5、游览景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游览景点内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景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游客而将普通门票和特殊景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景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须报上一级物价部门批准。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游览景点普通门票、特殊景点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开,由游客自愿选择。
  6、季节性较强的游览景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息、锻炼及佛事活动,游览景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
  7、游览景点必须按规定的门票价格执行,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显著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8、游览景点内的小件寄存、公共厕所不得收费。

  三、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的指导。旅游涉外饭店是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饭店,包括已评定星级的饭店和未经过星级评定的饭店。旅游涉外饭店价格主要是客房租价、餐饮毛利率以及其它服务收费。
  1、我省旅游涉外饭店房价管理执行指导价格。为了平衡和衔接全省旅游涉外饭店价格水平,保持旅游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全省旅游涉外饭店房价政策和指导价格水平统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旅游局制定与管理。
  2、为了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防止降价竞销和无序竞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旅游涉外饭店客房租价实行最低限价。最低限价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旅游局统一确定,各旅游涉外饭店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并保持客房租价的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变动价格。
  3、严格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管理。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只限于本店宾客的住宿、餐饮、洗衣、电话四个服务项目。已评定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按价格管理权限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在规定服务项目和范围上,可按照规定的标准加收服务费。

  四、加强对旅行社的报价协调及收费管理工作。
  1、对各类旅行社收费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物价、旅游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收费价格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国际旅行社的价格管理以及对中、省直属和部队所属国内旅行社的收费管理工作;其它国内旅行社的收费由各地市物价、旅游部门管理。
  2、各类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所开展实施的收费,包括招徕接待海外旅游团队的对外报价,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出境以及国内旅游的组团及代理收费标准,承办出国、出境考察、劳务的各项代办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分别报物价、旅游部门备案。游览景点门票费用要在报价中单列。省物价、旅游部门对主要旅游线路报价水平进行协调,定期向社会公布参考价格。同时,建立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劝告、公布制度。
  3、各类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按照《陕西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对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确定合理、公平、公开的收费原则、收费标准、严禁低价招徕、竞销、欺诈以及暴利行为。

  五、整顿旅游商品价格和“一日游”收费秩序。
  1、旅游商品要质价相符,明码标价,严禁利用虚假折扣价蒙骗消费者或利用虚高标价、经中间人回扣等形式损害消费者利益。
  2、“一日游”及各种短途固定线路旅游车辆应提高服务质量,标明旅游线路里程、时间、价格,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变相涨价和牟取暴利。
  3、机动车辆停车场收费应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管理规定》(陕政办发(1995)180号)执行。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各游览景点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定点餐馆及旅游场所的停车场必须用规范的文字在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名称、等级和价格。各种价目表,一律以人民币为单位标价计价,不准以外币标价计价。国际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饭店、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定点餐馆及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景点还必须同时用中、英文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进行明码标价。

  七、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项旅游价格和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的,要遵守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管理办法和价格行为规则,反对牟取暴利。严禁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擅自减少协议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等级标准、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要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公布投诉渠道,完善监督和检查制度,对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牟取暴利、低价竞销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明令废止与《决定》精神不符的文件和规定,坚决按照《决定》的要求办事,增强为发展陕西旅游服务的意识,为搞活旅游市场、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创造良好的价格政策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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