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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区县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8 生效日期: 1999-01-28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教委《关于加强区县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1999年1月28日

  关于加强区县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意见
  自1991年国家教委颁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以来,我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逐步健全,督导队伍不断壮大,一批有深厚业务基础、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政策水平的教育督导人员通过勤奋工作,为西安地区提前两年完成“两基”验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将教育督导制度确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条件合格、相对稳定的督导队伍,是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教育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面对亟待巩固提高的“两基”成果和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这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我市教育督导队伍的现状已不能适应教育督导工作发展的需要。主要反映在:专职督学数量严重不足,年龄老化,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督导任务;有些区、县督学选任不够严格,甚至把督学当作安置一些干部职级待遇的岗位;现有督学大部分未接受过岗位培训,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为适应我市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区县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区县教育督导机构由区县政府授权,代表区县政府完成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国家教委将从1998年起全面建立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并规定施行这一制度是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一项本职工作和中心任务。开展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加上全市“两基”验收后的复查、监测,教育督导作为一项教育基本制度的职责任务正充分地被人们认识。各区县要转变传统的教育管理观念,高度重视督导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调整年龄结构,提高素质,完善制度,切实解决好教育督导队伍建设问题。
  (一)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名称应统一为“××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应配备督导主任(不低于副处级)和足够数量、职级的专职督学。教育督导室人数可根据当地学校数量、教师数额、行政区划及管导任务,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应含一定数量的国家公务员,不足部分在教育部门内部调剂解决。根据工作需要,还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凡不专门从事督导工作的,不得占用督导人员的编制和职数。
  (二)教育督导人员的整体结构应当是年富力强。专职督学以中年为主,实行老、中、育结合;兼职督学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身体条件必须能适应督导工作。
  (三)教育督导人员必须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基础教育工作,督导人员应加强对督导工作业务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教育督导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教育督导经费在教育经费中开支。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教育督导人员的管理,保证督导工作所需活动经费和其它必须的工作条件。
  (五)区县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和职权:
  1.制订本区县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2.对本区县所辖乡镇的教育工作及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督导和视导。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向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3.组织实施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布置、委托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4.对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5.完成教育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同时应向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督导评估结果应成为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奖评乡镇、学校和考核校长的主要依据,应通过督导评估,发挥其导向功能和激励作用。
  6.督导机构具有以下职权: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二、严格做好选(聘)任督学工作
  督学是代表政府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执法人员。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选聘督学人员。
  (一)督学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有7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业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均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对督学均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经过考核,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不称职的专职管学应调离督学岗位,不称职的兼职督学应予解聘。
  (二)督学的待遇:
  1.行政编制的专职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提名,按国家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2.事业编制的专职督学,仍享受其原有职称和各种待遇。兼职管学的待遇由市教委确定行文。
  (三)督学的行为准则:
  1.深刻理解国家的教育宗旨,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克尽监督、指导之责。
  2.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增强依法治教观念,提高督导水平。
  3.钻研教育理论,熟悉教育管理工作,掌握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探求教育规律,支持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在工作中精益求精。
  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讲真话。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态度明确,及时制止、纠正或引导解决。
  5.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真情,实事求是。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言之有据。提出的督导建议中肯、确切。
  6.作风民主,待人热情、坦诚,尊重被督导单位,热心为地方和学校服务。保障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7.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崇尚俭朴,拒腐倡廉,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三、加大管学培训力度,切实把高督导人员工作水平
  按照国家教委规定,专职督学在履行其职责前,须经系统的督导专业课程的岗位培训。但考虑到我市现有专职督学基本上未接受过系统督学岗位培训的实际,应在现有任职人员基础上,加快岗位培训进度。各区县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我市确定的督学培训要求,做出督学培训计划。市督导室力争在3年内组织年龄在55岁以下,未经岗位培训的专职督学,分期分批接受一次岗位培训。
  各区县还要重现在督导实践中提高督学素质。区县教育督导机构应建立业务学习制度,经常组织督学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文件和信息资料,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业务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督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西安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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