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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24 生效日期: 1989-07-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维护粮袖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特布告如下:
  一、 国家下达的农业税、合同定购、议顶平粮油收购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议转平粮食收购任务也应当积极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完成粮油收购任务。

  二、 在粮油收购期间,以县为单位,未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之前,粮油定购品种一律由国营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预购。
  我省的粮油定购品种是:小麦、大米(稻谷)、玉米、高梁、小米(谷子)、莜麦、芝麻、花生、油菜籽、棉籽、胡麻籽、黄芥籽和葵花籽。集市贸易粮油品种兑换和余缺调剂常年开放。

  三、 省、地(市)两级建立粮油批发市场,县建立粮油交易所,实行市场交易。各级粮油交易市场由同级粮食部门组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所有经营粮油的单位和个体户进行整顿,换发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个体户经营粮油,只准给粮食部门代购代销,不允许搞长途贩运。严禁非法贩运倒卖粮油活动。

  五、 所有粮油交易(包括省外在我省购销的粮油,集团性、批量性购买自食自用的粮油)都必须进入各级粮油市场成交,严禁场外交易。出省的粮油应经过省粮食局审批。外贸部门采购出口粮油要按照省出口货源计划,由省粮食局统筹安排,在指定地区按当地协调价格收购。完成粮油收购任务以后,供销社系统可参与市场调节,开展议购议销。

  六、 粮食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家粮油价格政策。其他单位和个体户经营议价粮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限价规定。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制止抬价抢购、扰乱市场的行为。

  七、 粮票是国家计划供应粮食的无价证券,不准买卖。对伪造粮票和用粮票搞投机倒把活动的要严厉打击。

  八、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物价、税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经营的粮油,按合同定购价收缴国库,情节严重的全部没收。

  九、 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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