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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发展养猪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15 生效日期: 1989-06-1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生猪出栏上市的小旺季,为了保护农民的养猪积极性,稳定发展我市的养猪业,防止出现大的波动,在治理、整顿工作中,促进农业良性循环,不断丰富城乡人民的“菜蓝子”,现将进一步稳定发展养猪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饲料问题:
   为了切实解决好粮食价格不稳,饲料供不应求,质量下降等直接影响生猪发展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扎扎实实地为养猪业办实事。
   1、粮食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大力发挥主渠道作用,本着微利保本的原则,努力解决粮食部门、畜牧部门饲料加工厂以及养殖户生产饲料和加工小粉所需原粮问题,畜牧部门饲料加工厂所需饲料粮,除自采以外,粮食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群众加工的小粉,粮食部门应积极组织推销,粮食部门应在市区和各县区的集镇建立粮油批发市场,搞好余缺调剂。各饲料生产企业和国营、集体养猪场以及养猪大户去外地购粮,粮食部门应出具手续,提供方便。
   2、粮食部门和乡镇系统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质量监督管理,由标准计量部门负责。畜牧部门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质量监督管理由市饲料监测站负责。对所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要进行定期审验和不定期的抽检,并将饲料监测结果公布于众。对于不合乎饲料标准要求的饲料生产企业,要根据情节分别处以限期改变、罚款、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对饲料调价必须执行调价申报制度。任何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都不得随意提高饲料价格,在提价之前,必须先向同级或上级物价部门递交定价申报表,如实提供原料价格,饲料配方和产品监测合格证等有关资料。物价部门要认真核实成本,按照零售价等于原料成本加上综合毛利计价,综合毛利暂定为每公斤0.06——0.08元(原料成本小于等于0.30元,加毛利0.06,原料成本大于0.30元而小于0.50元,加毛利0.07元,大于或等于0.50元,加毛利0.08元)。
   4、为了支持我市养殖业的发展,从今年7月1日起各缫丝厂缫丝后的蚕蛹要优先供给本市,经规划端氏和唐安缫丝厂的蚕蛹由粮食部门饲料加工厂收购;阳城缫丝厂的蚕蛹由畜牧部门饲料加工厂收购。收购的数量、价格、办法由市丝绸公司、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另行联合通知。

  二、生猪购销问题:
   1、坚持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解决好“卖猪难”问题,食品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省食品工作会议决定,采取就地收购、就地屠宰,就地贮存的办法,由产区冷库把农民要求出售的肥猪全部收购起来,到四季度由省安排调出。生猪收购价格应掌握在猪粮比价1比5.5左右。食品部门要和国营、集体养猪场以及养猪专业户(年出栏在5头以上)直接签订肥猪收购合同。食品部门要做到按合同及时收购,生产单位要做到按时交售。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执行保护价,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执行市场中等价。今年肥猪收购保护价定为每公斤毛重3.30元,如因执行保护价造成亏损,从市物价调节基金中解决。
   2、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对肥猪购销积极试行“三统一分”(统一屠宰、统一纳税、统一检疫,分散经营)的办法。以食品部门为主,工商、税务、畜牧部门配合,统一屠宰点的选定要兼顾到交通和市场方便,分片定点,方便经营,防止偷税漏税,取缔无证经营。

  三、乡镇畜牧兽医站服务收费问题:
   为了支持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各级领导,特别是乡、村两级领导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好服务收费问题。实行服务到户,收费到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以工补农”资金中统一支付,无条件的地方要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收取,统一支付给畜牧兽医站。乡镇畜牧兽医站要与养殖户签订服务合同,提供优质服务,为畜牧业的发展,特别是要为畜牧业的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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