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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公司科技情报工作暂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1-31 生效日期: 1984-01-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科技情报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应为经济建设服务。应树立面向科技,面向生产的指导思想。公司的科技情报部门是本公司系统技术开发的情报中心和职能机构。
                 
主要任务

  第二条:围绕公司制定生产、科技发展规划,为领导决策提供情报参考资料。

  第三条:为公司的重点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高竞争能力,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水平、升级换代的情报。

  第四条:为公司所属工厂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扩大品种、降低成本,提供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开发情报。

  第五条:为公司的技术改造,技术、设备引进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对比资料。

  第六条:为公司所属工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情报咨询服务。

  第七条:协调管理公司系统的科技情报工作。
                
基本工作方法

  第八条:做好本公司有关专业范围的国内外情报资料积累,包括: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动向、技术经济、工艺路线、材料性能、专利、标准、样品样本等资料;熟悉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的检索工具查找方法,充分利用本市各科技文献中心收藏的科技文献;并掌握公司所属工厂企业收藏科技文献的目录,逐步建立本行业的产品技术情报档案和文献检索系统;并按资料的收集、整理、阅览等程序做好管理工作。

  第九条:根据需要和可能,摘录、翻印、编写专题索引、快报、参考资料、专题报告等。向本行业内部报导,并经常了解、收集情报服务效果。

  第十条:参加与公司有关的展览会、陈列馆、技术交流会、成果鉴定、产品鉴定、对外技术座谈出国考察汇报等活动。

  第十一条:参加行业情报网、站,并保持密切联系。承担全国或地区性行业情报网网长任务的公司情报机构,应积极做好网、站的组织交流工作。

机构人员
  第十二条:工业公司设置科技情报室,或由公司研究所情报室担负。它是公司的科技情报业务机构和职能机构。公司科技情报室由公司主管科技工作的经理领导,并受上级科技情报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公司科技情报室按技术开发情报中心的要求配备科技情报人员,最低不少于五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50%。凡目前承担行业情报工作的公司研究所情报室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四条:科技情报人员,应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科技情报事业;具有本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的科技知识,熟悉科技情报业务,能用一门外语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科技资料,掌握文献检索方法,并有一定的组织、写作能力。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科技情报人员参加情报业务、专业知识和科技外语等学习活动,提高科技情报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科技情报人员与其他科技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应依据其工作成就、学识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定职和晋升。

条件保证
  第十七条:科技情报工作计划列入公司科技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为开展情报工作,购买必要的资料,添置必要设备(设小型阅览室、配置复印机、录音机等)及开展活动等经费,从公司行政经费或生产发展基金中支付,并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生产、科技和经济方面的会议,包括科技外事活动,应通知情报室负责人或有关科技情报人员参加,并提供有关生产和科技发展计划以及统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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