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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厂科研机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5-28 生效日期: 1983-05-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局:
  现将经修改后的《上海市工厂科研机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科委党组《关于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的汇报提纲》的通知(即中发(1981)14号文件)精神,必须加强工厂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为了推动本市工厂企业技术进步,改变目前工厂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的状况,必须在有条件的工厂设置科研机构,组织起一支技术开发队伍,大力开展科研活动活动,努力发展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速产品升级换代,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竞争能力,以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在实现国民经济年总产值翻两番战略目标中,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特拟订本暂行规定。
                 
性质任务
  一、厂办科研机构是指工厂设置的研究所、研究室或以科研为主的中心试验室等的机构。它是工厂技术研究、开发的基地。它的主要任务可以是:新产品的开发研究;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研究;产品的应用技术研究;有关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三废治理、节约能源等中的重大课题的研究;引进技术的消化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情报与技术经济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以及科研档案工作等。要根据工厂实际,具体确定。

  二、厂办科研机构研究课题计划的安排,要贯彻以本企业为主、近期为主、应用与开发研究为主的原则,并在厂部统一安排下,积极承担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有条件的也可对外承担技术协作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在上级主管局(公司)安排下,一些条件较好的专业厂的科研机构,也可面向行业。
                 
机构设置

  三、从本厂实际出发,按需要与可能,可设置厂办的研究所、研究室、研究组或以科研为主的中心试验室。工厂设置(撤销)研究所应经主管局批准,报市科委和有关委办备案;设置(撤销)研究室或中心试验室应经主管公司批准,报主管局、市科委和有关委办备案;设置研究组可由工厂决定,报主管公司备案。
  厂办科研机构的名称应与工厂的名称相对应。

  四、设置厂办科研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要有懂业务、懂技术的专职领导干部和科技管理干部;
  2、要有一定数量的骨干科研人员和骨干技术工人;
  3、要有明确的科研方向、任务;
  4、要有必要的试验手段和科研用房;
  5、要有经费保证。
                 
组织领导

  五、厂办科研机构同工厂各车间、科室一样,直属厂部领导,具体应由分管技术的厂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

  六、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厂办研究机构可设置若干专业研究室或组,并安排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的科研人员担任领导。
  厂办研究机构可成立由所、室领导、科研人员为主和部分骨干技术工人参加的学术委员会或科学技术小组,负责审议本机构的研究课题计划,评议科技成果与奖励等有关问题。
                 
人员配备

  七、厂办科研机构各类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工人和行政人员,下同)的配备,应以精干、配套为原则,不能把无用之才,塞进科研机构。凡进入科研机构的各类人员,应具备思想进步,热爱科学技术工作,熟悉生产技术,有业务专长,有独立工作能力等条件,并需经过考核、选拔;对于不适合科研工作的各类人员,应做好工作,及时调整。
  厂办科研机构,根据本机构的实际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聘请高等院校、专业研究院所的科技人员来兼任科研领导或参加科研工作,以加强本机构的科研力量。

  八、厂办科研机构中的科研人员既要相对稳定,又要适当流动。要提高科研人员素质,要给科研人员提供学习、进修专业知识和外语的条件,不断更新知识。
                 
条件经费

  九、厂办科研机构应充分利用本厂现有的厂房、设备、仪器、物资等条件,建立实验基地或中试车间。有条件的也可以新建科研用房。

  十、厂办科研机构的经费可以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1、为本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和引进技术消化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照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1)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试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费用,包括工资、各项研究试验费用和经常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2)国内的技术转让费,双方协议一次支付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次支付的费用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协议按产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应在采用新技术后该项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
  (3)为了进行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必须添置仪器、设备和相应土建工程支出的,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解决。不足的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以后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归还。
  (4)新产品试制基金必须用于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不准挪作他用。
  2、国家和上级随项目拨给的科技三项经费,应由工厂财务上单独列帐,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要填报财务决算,送有关上级部门和市财政局。
  3、外单位委托协作的项目研究费用,本着“谁给任务,谁给经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支付。
                 
考核奖惩

  十一、对厂办科研机构的各类人员应定期考核。要建立科研人员的技术考核档案,把科研成果的取得列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十二、厂办科研机构的各类人员应与生产车间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各种应得的企业奖金、福利和劳动保护。
  上级下拨的科技成果奖,应大部分分配给课题直接参加人员,少部分分配给与课题直接有关的人员,并应区别贡献大小,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同一课题中,受奖者不得重复得奖。
  要按国家对奖惩的有关规定,对在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功人员,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记功、授奖、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对犯有过失、渎职、剽窃成果等错误行为的人员,应区别错误大小,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上海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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