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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06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改革城市建设方式,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大建设”的原则,解决目前在城市建设中实行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体制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是太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在本市所有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公司开发的规模布局、开发项目、经营方向、工程质量监督、协调施工劳力、企业资质审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利用国家土地资源进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应逐步由政府组建开发公司专门经营。


    第四条 开发公司应遵循的宗旨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努力实现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综合开发要为国家积累资金,其收益主要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 坚持在城市建设中,实行开发新区和改造旧区相结合的方针。旧城改造应当同改造危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相结合。凡可以成片建设的地区,都要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 各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提前编报年度综合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建议计划。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计划由市城建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编制,市计委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计委、市城建委按开发项目下达。


    第七条 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和单项工程设计,由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下达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编制,由城建委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取方案。


    第八条 开发区的规模、布局由市城建委会同规划、土地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开发区的用地,由承担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按照综合开发计划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征用拨地手续,进行七通一平(即通上水、下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道路和平整场地)和拆迁安置


    第九条 凡经规划部门批准纳入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将项目投资和建材指标交给开发公司统一建设,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开发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自行组织建设,但均要向开发公司按规定交纳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十条 开发区开工建设前,由开发公司编制开发实施计划,报市城建委审定后,开发公司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开发区的上水、下水,城市主干管和城市的主次干道由市城建委投资安排建设,地面上的拆迁安置由开发公司负责;服务于开发区的上水、下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道路和小区一级的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由开发公司投资组织建设;托幼、中小学校建设按并政办发(1983)125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应在市建行开立帐户,办理结帐业务。开发公司应将其实现的经营利润的60%用于承担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由市城建委会同市建行根据各开发公司的年开发面积、开发地段和实现经营利润情况确定。免税期满后照章纳税。


    第十三条 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公司编报,市城建委、市建行审核,市物价局审定,并由市城建委、市建行、市物价局共同监督管理。商品房价格中,开发公司的经营管理费按工程成本造价的2一3%计取(其中0.1%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用于组织招标投标费用),一级开发公司取3%,二级开发公司取2.5%。三级以下开发公司取2%。


    第十四条 开发区建成后,由开发公司提出报告,市城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小区进行全面检查,凡未按小区规划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的,不再安排新的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 凡不按本办法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开发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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