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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1995年底必须达到人员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0-23 生效日期: 1980-10-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目前本市注册会计师队伍年龄老化现象比较突出,据统计本市有较多会计师事务所职龄内注册会计师不足5名,这种情况不利于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发展,也同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结构问题,早在1993年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12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整顿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1994年底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达到标准”,我局沪财会[94]13号文根据上海情况,要求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在1995年底之前达到有5名以上在职龄内专职注册会计师,届时达不到此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予以解散。现距1995年年底将近,考虑到本市职龄内注册会计师总量不足,要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商调职龄内注册会计师难度很大,根据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人员也须二年后才能注册的情况。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1995年底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根据财政部要求努力达到有5名职龄内注册会计师,如暂时职龄内注册会计师缺额,必须招收专职职龄内全科合格人员补充,如果在1995年底达不到上述要求,将解散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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