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检发(1998)67号
各地、市物价局及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经省物价局党组6月16日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陕西省物价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齐焕印 省物价局局长
副主任:陈致 省物价局助理巡视员
赵成功 省物价检查所所长
委员:王德亮 省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张建设 省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沈占民 省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张世平 省物价检查所助理调研员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物价检查所,负责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赵成功兼任。
案件主要承办人、有关价格管理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审理委员会会议。
二、审理委员会遵循主任负责制原则。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召开,案件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由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并签发处罚决定。必要时也可委托副主任召开会议,对案件做出处罚决定。
三、对下列案件由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其行政处罚:
1、违法所得金额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2、违法所得金额虽不足50万元,但情节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3、涉及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
4、按规定应组织听证的;
5、复议案件;
6、对下级物价部门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处理不当需要纠正或者责成重新处理的;
7、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
四、审理委员会在听取案件主要承办人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主要讨论研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法规的运用是否恰当,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或复议意见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3、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是否合理;
4、依据上述判断,做出处罚、撤销处罚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