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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成立陕西省物价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4 生效日期: 1998-07-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检发(1998)67号

 各地、市物价局及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经省物价局党组6月16日会议研究决定,成立陕西省物价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齐焕印  省物价局局长
  副主任:陈致  省物价局助理巡视员
  赵成功  省物价检查所所长
  委员:王德亮  省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张建设  省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沈占民  省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张世平  省物价检查所助理调研员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物价检查所,负责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赵成功兼任。
  案件主要承办人、有关价格管理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审理委员会会议。

  二、审理委员会遵循主任负责制原则。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召开,案件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由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并签发处罚决定。必要时也可委托副主任召开会议,对案件做出处罚决定。

  三、对下列案件由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其行政处罚:
  1、违法所得金额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2、违法所得金额虽不足50万元,但情节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3、涉及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
  4、按规定应组织听证的;
  5、复议案件;
  6、对下级物价部门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处理不当需要纠正或者责成重新处理的;
  7、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

  四、审理委员会在听取案件主要承办人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主要讨论研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法规的运用是否恰当,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或复议意见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3、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是否合理;
  4、依据上述判断,做出处罚、撤销处罚或者重新调查取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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