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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取缔关停十五斜工作防止反复回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9 生效日期: 1998-06-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8]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来,我省取缔、关停十五种污染严重企业的工作(以下简称“十五小”),经过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县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对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一些地方取缔、关停“十五小”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死灰复燃的现象时有发生,与国务院《决定》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
  为进一步加大取缔、关停“十五小”的工作力度,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确保国务院《决定》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十五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环发[1998]61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取缔、关停“十五小”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1998年我省取缔、关停“十五小”的总体要求是: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执法检查效率,遏止死灰复燃势头,促进重点区域、行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总体目标是:全省取缔、关停达标率达到100%,死灰复燃的企业再次取缔、关停率达到100%。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各地市和省级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取缔、关停“十五小”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逐级负责。对关停不力,弄虚作假,把关不严,接纳转移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以及阻挠关停的违法业主,要依法严处。环保、监察、工商、乡企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深入基层,狠抓落实。凡属“十五小”企业必须取缔、关停,坚决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消灭死灰复燃的任何苗头。
  省级有关部门和地市政府要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确定并公布禁止兴办的产品、项目名录坚决杜绝新的污染严重企业产生。对于禁止兴办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供支持。

  三、认真搞好自查和抽查工作
  取缔、关停“十五小”的工作,要注意突出重点。关中以小造纸、小化工为主,陕北以土法炼焦为主,陕南以小冶炼为主。各地市接到本通知后,要在以县为单位认真自查的基础上,迅速对辖区内“十五小”企业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数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30%,随机抽查数不得低于抽查数的60%,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当地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四、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取缔、关停“十五小”的工作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介的监督。各地市要在当地报纸上公布所属市、县、区的举报电话。省环保局要及时在《陕西日报》公布各地市的举报电话。凡群众举报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
  各地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7月10日前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报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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