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卫公医[1994]第12号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文,自1994年7月1日起,在本市各级医疗单位(含企业、部队医院)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办法,办法增设和调整了部分医疗收费。现就公费、劳保病人的这部分医疗费用的报销办法通知如下: 一、这次增设的诊疗费和护理费(老年护理医院的护理费仍按原规定自理)列入公费、劳保经费报销范围,各医院对指定就诊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及特约记帐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应作记帐结算处理。
二、原规定可报销的治疗、检查项目,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实报销。
三、挂号费收费标准暂不调整,今后执行时,仍由病人自理(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仍按原规定办理)。
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