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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鸡市自来水价格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3 生效日期: 1998-06-03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电调发(1998)43号
 宝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自来水价格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宝市价发(1998)086号)收悉。鉴于你市近年来因电价调整、人员工资增加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等因素,致使制水成本上升,企业经营比较困难。为了保障城市供水,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你市自来水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并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各类自来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776元,工业、商业及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106元。特困及下岗职工仍按原水价执行,具体办法由你市确定。
  2、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向城市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其征收标准按用水量计算: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10元,工业、商业及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15元。具体征收办法由你市研究确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取消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的仍按原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3、在自来水价外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附加费及公用事业附加。城市供水设施附加费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商业用水每立方米0.70元,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公用事业附加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为0.024元,工业、商业、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0.044元。
  4、以上价格和收费调整后,用户最终负担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1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50元,商业用水每立方米2.00元,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2.30元。
  5、调整后的价格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的抄见水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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