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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4 生效日期: 1990-08-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管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综合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87)城房字第446号《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和建设部(89)建房字第408号《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开发公司是指:从事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业务,并以出租、出售、转让等方式经营房地产,或以接受委托代建、集资统建等方法开展房地产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综合开发公司的宗旨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搞好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经营,为城市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投资环境。
    公司的经营方针是:为城市建设务,为人民居住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综合开发的行业管理机关。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新成立综合开发公司的开业审批、资质审查和已开业公司的资质管理。

第二章 综合开发公司的组建

    第五条 新组建综合开发公司必须具各下列条件:
  (一)应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性经济实体。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任命或聘任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公司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资金(不含银行贷款)。
  (四)有符合财政、建设银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六条 新组建综合开发公司,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房管局审查合格,划定资质等级后,持市房管局发给的批准文件和市建设委员会或建设部发给的资质等级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展开发、经营业务。


    第七条 新组建的综合开发公司在向市房管局提交开办企业资质审查申请报告时,应填报“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申报表”,并呈交下列文件的副本(或影印件):
  (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任命或聘任的公司经理任命书;
  (二)公司人员名单和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公司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四)公司的管理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综合开发公司的发展数量应与本市的城市建设规模和房地产市场容量相适应。凡业务与城市综合开发不对口的单位不得跨行业组建公司。已批认开业的公司不得设置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也不得再另行投资与未经批准从事综合开发业务的单位联合组建公司

第三章 公司等级评定

    第九条 本市综合开发公司按其资质条件和实际开发能力分为三个等级。


    第十条 一级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
  (二)固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包括100人);
  (三)有职称的技术人员50人以上(包括5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20人;
  (四)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设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的总会计师、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各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六)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公司连续4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二级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
  (二)固定职工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
  (三)有职称的技术人员24人以上(包括24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工程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六)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专门经营商品房业务的公司近3年内累计竣工并出售的房屋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公司连续2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第十二条 三级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
  (二)固定职工人数30人以上(包括30人);
  (三)有职称的技术人员10人以上(包括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六)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以上或两个以上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的建设任务。专门经营商品房业务的公司近三年内累计竣工出售的房屋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公司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临时招聘的和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也不得作为公司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
  长期聘用的非兼职的技术、经济人员,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可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但不得作为公司的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分别达不到一、二级标准中第5、第6项规定的公司,依次降低一个等级暂定。
  凡达不到三级公司条件的公司,应在3个月内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则予以撤销,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公司资质等级审批程序:
  (一)申请资质等级的公司,应如实填报“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申报表”,并按隶属关系,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房管局审核,提出定级意见:
  (二)凡达到一级公司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报建设部审批、认证:凡达到二、三级公司条件的,由市房管局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批、认证:
  (三)经审查批准的开发公司,由上述审批、认证部门颁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综合开发公司只能承担由其公司等级相应的开发任务,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一)一级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商业区的开发建设,建设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
  (二)二级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
  (三)三级公司可承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第十七条 根据经营商品房的综合开发公司等级,可以安排年度商品房开发建设计划指标(包括正式项目与预备项目,下同):
  一级公司40万平方米以下;
  二级公司30万平方米以下;
  三级公司10万平方米以下。

第五章 公司资质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每隔三年由市房管局对本市综合开发公司进行一次等级复评。公司资质达不到所持证书等级应具备的条件,或有严重违反本市综合开发,商品房经营政策规定的,应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降低其公司等级,或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凡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一、二级公司,应予降一级处罚,处罚期一至二年;凡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三级公司,则应停业整顿。
        工程质量抽查中,一级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20%,二级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15%予以降一级处罚,处罚期一年;三级公司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如低于10%,等级复评时,将不予升级。


    第二十条 经审查批准,取得“资质等级证”综合开发公司,如有改名、分立、合并或改变营业范围等变更事项,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15天内,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公司资质等级复评或“资质等级证书”更换手续,交回原证(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一条 开发公司如发生破产、关闭或撤销时,应在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向市房管局交回“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和副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沪房(86)商字发第307号《上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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