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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副食品价格补贴由季度改为半年发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9 生效日期: 1994-06-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为方便居民,简化手续,根据市府专题会议纪要(93-70)精神,并经市府财贸办公室领导同意,从1994年下半年起,本市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以下简称副补)由季度改为半年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1994年下半年起,居民、个体户、补差等对象的副补,一律改为半年发放一次。原定额转帐支票(以下简称副补支票)面额24元亦改为48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2.从1994年下半年起,居民副补领取及副补支票兑付有效期均改为半年,逾期作废。对特殊情况或确有困难的对象,由本人(户主)申请,单位(居委)证明,所在地副补发放部门可照顾延长3个月,给予补领或兑付现金。
  3.大专院校、中专、技校自费走读生的副补一律由学校发放;费用由学校造册向财政申请。
  4.对1993年底以前,居民没领取的副补一律收帐,原则不再补发。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对象,在1994年9月底之前,经本人(户主)申请,单位(里委)证明,由区、县粮食局(署)审核批准,可照顾补发,补发期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再办理。
  5.1994年1、2季度未领到副补的居民,可在1994年9月底前按上述手续申办补发,逾期不再补发。
  6.各区、县粮食局(署)要进一步做好副补发放工作,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各副补发放单位和发放人员要相对稳定,副补发放工作人员应按同级管理人员对待。
  7.在副补支票有效期内,本市各银行对单位汇交的副补支票,应保证给予兑付,不得拒收。
  8.各副补发放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对居民宣传解释工作;要继续采取下里弄发放等方法,尽量方便居民,及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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