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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从1994年4月1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的计算,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1993年全年实发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1993年10月至12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按全年月平均后计入缴费基数(1994年不再重复计算)。
三、本市机关增加的奖金按市统一规定增加的标准核定。在核定总额范围内拉开差距发放奖金的,按本人实发数进基数。 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奖金水平参照机关水平掌握。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标准并进统计报表的,按本人实发数进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