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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18 生效日期: 1989-06-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区、县环保办(局),各有关工业局环保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各有关工厂企业为执行环保法规,建设了一批环保治理设施,发挥了治理效益,这对减轻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根据我局最近检查,发现不少单位对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松懈,表现在:治理设施无运转记录,有的无专人管理,缺乏维护保养,设施汉有正常运转,擅自停用治理设施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长期闲置不用,偷排污染物等。为了改变这种不正常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市有关环境法规精神,要求对各工厂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的管理加强检查和监督。
  一、凡有环保治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操作规程奖惩制度等。

  二、有治理设施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治理设施运转记录台帐,记录要点,运转时间,污染物治理前后分析结果,处理量,设施运转耗药量,用电量,治理设施各单位运转情况,异常情况记录,设施护等,做到班班有记录,日日有资料,有关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三、有治理设施的单位对治理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业培训,各单位环保专职人员应认真检查设施运转状况。

  四、为了掌握各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促进各单位加强管理,我局将从1989年起对各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实行报告和考核制度,各单位每月应将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同时抄报各自的主管上级单位,请各区、县环保办(局)和有关工业局认真做好设施运转率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五、有治理设施的单位在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或因检修停运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属于维修而需停运的,在停运前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停运原因和时间,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停运,异常情况造成 施停运的应按有关环保法规规定及时报告。

  六、上述规定从1989年6月1日起实施,请各区、县环保办(局)和有关工业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基层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将组织市监测中心和各区、县监测站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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