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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3 生效日期: 1996-05-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宝政发[1996]48号
为适应企业深化制度改革的需要,增强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能力,促进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根据《陕西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4年第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3办公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106号)精神,现对《宝鸡市全民企业、 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宝政发[1992]111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我市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从目前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员工。
  二、扩大享受救济人员范围。享受失业救济的人员,除按宝政发(92)111 号文件规定的八种类型外,对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撤销、解散的企业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职工,亦列入享受失业救济的范围。
  三、提高失业保险费收缴标准。从1995年7月1日起所有参加失业保险范围内的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标准,从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5%。
  四、调整救济期限和发放标准。失业职工享受救济的期限,由原来规定的12个档次调整为4个档次,即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发给6个月;三年以上不足六年的发给12个月;六年以上不足十年的发给18个月;十年以上的发给24个月。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时已向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应当从领取生活补助费最后月份的下一个月起享受失业救济金。
  五、提高失业职工医疗费标准。失业职工的医疗费,由原来规定的5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元,包干使用。失业职工在救济期内因患甲类传染病、恶性肿瘤、 瘫痪等严重疾病(不含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残瘫痪),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凭医疗部门的收费凭证,补助其医疗费的50%。
  六、建立省、市两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在当年收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中(按工资总额1%收缴比例)提取15%作为省、市调剂金,其中省级调剂金为7%,市级调剂金为8%。省级调剂金由县区每半年一次汇入市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再由市上集中汇入省失业保险机构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市级调剂金暂存各县区。提高收缴比例后,增提的0.5%部分,除上缴省级调剂金外,其余全部归入帮困基金。
  七、积极支持企业改革。对濒临破产企业,被批准停产整顿企业,为安排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的,可适当予以有偿扶持。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的转岗训练,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6 个月的培训补助费。
  八、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市、县(区)失业保险机构在依法足额收缴失业保险基金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基金使用范围和批准程序履行手续,不得越权审批和超范围使用。生产扶持资金借款到期的要及时收回,还甭的不得再借。对无故逾期不还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以确保资金安全。
  九、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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