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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规定和审批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25 生效日期: 1992-12-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稽[1992]147号

市税务局第(1-5)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外税分局、国家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上海分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现把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据以核发“发票登记簿”的单位。

  二、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样式,必须符合“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  条规定所包括的:企业名称,地址、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大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银行帐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字号等内容。

  三、自行设计、印制发票在印制时,需随带“发票登记簿”和符合要求的发票样张一式二份,逐项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一式五联,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批至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四、从93年1月1日起各企、事业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发票和各税务分局印制的统一发票,一律使用“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印、审批发票。

  五、申请单一式五联:第一联(绿色):由税务机关留存及样张;第二联(蓝色):转送有关部门或留存;第三联(白色):给承印厂据以印刷;第四联(粉红色)印制完工后退税务机关;第五联(黄色):交申请单位作承印凭证。申请单各联项目必须一次填写。黑线外的项目由申请印制发票的单位填写,黑线内的项目由主管税务局负责填写。

  六、申请单各联的用途:第一联:经主管税务局审批后附企业上报的标准样张一份留存;第二联:按规定应由其他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盖章,经主管税务局审批后转送有关部门。第三、四、五联及企业上报的标准样张一份,交发票承印厂,承印厂应按本厂生产情况填写好预约交货日期(如申请单位要求提早交货,双方协商解决)和施工单编号据以作为承印凭证。承印厂在印完批准的全部发票后将第四联附新印的无号发票样张一份,退还审批的税务机关。第五联加盖业务人员印章和承印厂业务公章后交申请印制单位作委托承印凭证备查。

  七、申请自行设计,印制发票的单位,应先经过税务所初审:是否办妥发票印制登记手续,是否有“发票登记簿”,印制申请单填写是否完善,发票样张是否符合要求,税务登记、发票登记簿和自行设计、印制发票样张的户名是否一致。如不符合要求需督促申请单位办齐后,由税务所批注初审意见,加盖所章后,交分局、区分局和县税务局稽管科。

  八、分局、区分局和县税务局稽管科对申请单要逐项审核:发票名称、规格、联数、印制数量、起讫号码(要注意顺序衔接)及符合要求的发票样张,然后在标准样张和申请单各联分别加盖样张审核章,统一发票印制审批专用章。申请单要用复写纸一次填写,同意印制数量要大写,用量以1-2年为限。稽管科应按审批时序编号、登记台帐。在接到承印厂第四联申请单后,应在台帐上及时销号,如发现较长时间未返回第四联(预约期后1个月),要及时向批转承印厂核查原因,有流散他厂要追查责任,发现违章情况,要按规定处理。

  九、申请单在审批后,由申请单位与批转承印厂联系印制,还是由各分局、区分局,县税务局经办承印手续,则由各分局,区分局,县税务局自定。

  十、申请单位自行设计、印制的发票,凡涉及全市性,行业性,并具有统一格式的专业发票,需有重大票面变动或特殊要求的应事先报市税务局视情研处。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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