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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5-05 生效日期: 1987-05-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7]48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2002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均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扣除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平均人数,下同)、工资清算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核定。按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按上述规定核定的人均工资,在2000年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加上2001年适用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以内的部分,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但不得作为调整人均效益基数的依据。
  对原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以后实行分户工效挂钩,今年又要求实行一头调控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其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原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最后一次工资清算实际进成本的工资数额和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均效益基数按同年实绩核定。
  2.人均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数核定。

  二、人均新增工资的确定
  企业人均工资应随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挂钩浮动比例由企业在1:1之内确定,确定后的浮动比例作为年终清算的依据。企业效益增长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可按人均效益增幅和确定的浮动比例增长;企业效益下降的,其允许列支成本费用的人均工资应随效益下降的幅度和确定的浮动比例而相应下降,但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亏损企业的新增工资,实行与减亏相挂钩的办法。具体为: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亏损净减(指消化新增工资后的净减亏)5——10%的,可按人均600元安排新增工资;净减10%以上的,可按人均700元安排新增工资。
  上年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今年实行分户工资挂钩办法的,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虽然人均税利下降但仍盈利的企业,在核定人均基数后,可暂不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三、工资总量的调控方式
  1、独立核算企业的工效挂钩    凡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由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委、办、局、控股公司,下同)或由主管部门委托下属的子公司审核后,会主管财税部门审批。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本办法的意见,采用核定浮动的比例、增加制约等指标制定对企业的具体办法,实现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
  2、控股公司为单位的一头工资总量调控
  部分控股公司由于资产重组、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等原因,要求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可由控股公司提出申请,其一头工资总量调控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凡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的控股公司,其下属的子公司一般不实行一头总挂办法。
  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原则上按其所管理的国有企业为范围(不包括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对范围内企业的具体分配办法(包括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和新增的人均工资),由控股公司根据本市有关工资总量调控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制定,经会主管财税部门后,由控股公司下达。下达各企业的工资额度,应同时抄送主管财税部门,作为企业工姿发放、列支成本和财政监缴的依据。各企业工资发放和成本费用列支的总额度,不得突破控股公司当年允许的清算批准数。
  3、几种特殊企业的工资调控办法
  (1)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行业或企业,在完成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其今年实际亏损数额低于2001年或财政当年核定的亏损额的,可根据减亏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减亏数额内安排人均新增工资,人均新增工资按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的7%安排,本企业上年人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安排。具体由主管部门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审批。
  某些特定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或行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当年成立的新建企业,生产经营尚未正常、效益不稳定的,其人均工资水平由主管部门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或全市)平均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盈利情况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当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
  (3)原实行其他工资管理办法,今年要求改按本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需经审批部门同意。其人均效益基数原则上按本企业上年实际数核定,人均工资基数原则上按本企业上年被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实际数核定。
  (4)市外经贸委系统的进出口企业,在完成外经贸委下达的出口创汇工作目标的前提下,实行出口创汇(海关统计数)和效益(实现利润或实现税利)双指标考核办法。其中,出口创汇占40%,效益指标占60%。人均出口创汇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出口创汇数核定。
  (5)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总量调控,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提高与实现利润挂钩的比重,降低与产值挂钩的比重。其他有关问题和计算口径的方法继续按《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36号)执行。

  四、审批手续
  凡按本通知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企业或控股公司,应提出书面报告,原则上在8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审批部门,逾期不报的,按自愿停止实行工效挂钩或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处理。审批部门一般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之内予以批复。

  五、企业工资的成本管理
  按规定发放的人均工资总额由企业成本费用列支,其中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以企业不亏损或减亏为原则。

  六、各种劳务用工的费用开支
  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管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劳务用工的费用标准一般应控制在当年适用的计税工资标准之内,劳务用工的费用开支总额,一般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清算确认的实际使用额度之内。

  七、工资清算
  年度工资清算的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后另行下达。

  八、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集体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区县企业的工资管理
  对区县管理企业,由区县劳动保障、财税部门参考上述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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