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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安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5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2)234号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宁安市供水总公司调整水价的请示》(牡价格字[2002]97号)收悉。宁安市城市供水企业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加之该市净化水厂建设,还贷压力较重,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宁安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90元调整为2.40元;
  2、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50调整为4.50元;
  3、经营服务用水及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50元调整为6.00元。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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