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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 2000-12-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0ぉ51号

  各市、地物价局、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物价局、司法局:
  最近,我们陆续收到各地反映司法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证部门出具的译文公证书的翻译费是否含在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ぉ81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问题
  公证部门出具的涉外公证书一般都出具中文本和译文本。公证部门出具的外文译本,其翻译费不含在公证费中,公证部门应另收取译文费。译文费按省物价局、司法厅黑价联字(1999ぉ59号文件规定的“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第(一ぉ款执行,每件收取30-50元。有被证明材料的,被证明材料按难易程度比照公证书译文加收译文费。

  二、关于“出具公证书的证明书是否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收费项目执行”问题
  如果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及被证明材料的外文译本是否与原文相符再次公证并出具公证书的,其公证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由当事人自备译本的,公证服务费按“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二条第(三ぉ款执行,每件收费100-200元;由公证部门出具译本的,其证明法律事实的公证服务费按每件50-80元执行并出具公证书。不能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条款收费。

  三、关于“公证书译文本是否需要再公证、再收费”问题
  对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是否需要公证部门再出具译文本以及公证书的译文本是否需要再公证应由申请人决定,如果申请人需要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译文本及要求对译文本再次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公证部门应收取译文费及公证费。

  四、关于公证服务收费项目中隔点“、”之间的并列项目如何收费问题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因此,在“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对以隔点并列着多项公证内容的收费项目,以“件”为收费单位的,应按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件数和规定的标准收取;以“标的比例”为收费单位的,按规定的比例标准收费。不能按所公证的内容多少收费。

  五、关于“申请人需要多份公证书如何收费”问题
  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给申请人出具公证书正本一份。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公证部门可另收取公证书费用。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第(二ぉ款执行,不附译文的每件15元,附译文的每件30元。

  六、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司法厅黑价联字(1999ぉ59号文件规定执行。黑价联字(1999ぉ59号文件中没有涉及的公证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ぉ8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增加新项目或调整标准必须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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