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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关于编制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5 生效日期: 2002-10-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黑龙江省审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经贸产业联发[2002]519号

各地市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室内装饰行业在我省迅速崛起。室内装饰在工程建设中所占投资比例越来越大,形成了巨大市场,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中新的经济增长点。由于我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在对室内装饰市场的管理上存在着工程造价结算依据不充分、不规范的问题,从而造成市场价格混乱,各种投诉和经济纠纷不断。为规范室内装饰市场,加强室内装饰工程预决算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国家物价局和轻工部《关于发布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收费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66号)、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经贸轻工发[2001]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室内装饰市场的实际,编制《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是我省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经济政策性文件,是编制室内装饰工程概预算的基础,是制定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标底和工程结算的依据,是各级财政、审计审核工程预(结)决算的依据。

  二、《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授权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编制,或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修改,报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共同审定后颁布执行。

  三、《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适用于我省区域内的室内装饰工程。

  四、《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负责定期公布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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