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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6 生效日期: 2000-12-0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0]21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有关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加强征收管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现就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确属电业局(电力公司)发包给建筑安装企业承建的,建筑安装企业为从事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作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否则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人。

  二、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除设备外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三、为加强征管,各地方税务局可依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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