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地税发[2002]135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日前,有分局反映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长,情况复杂,企业在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加之其会计核算的随意性较大,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款流失严重。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在一年以上的,由于开发项目尚未竣工决算,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可按预售房地产权取得的预收款10%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预征企业所得税,待该项目竣工决算,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企业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实查账征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计算应退补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