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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8 生效日期: 2000-11-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函[2000]7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0]7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自行复制统计报表。认真如实统计,及时填报。

  二、为避免重复统计报表,结合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的时间,各市(地)局主管职能机构应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第二年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各地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时,一并报送本年度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省局将对全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情况进行年度通报。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弟把栏中“其他”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第7栏中“其他”包括各级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9日 国税函[20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动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具体工作由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
  二、各地对本系统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后,于当年9月10日和第二年3月10日以前,分别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各地在报送每年度下半年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报告要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报告情况进行年度通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5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略)
  2.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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