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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印刷全省范围内使用收据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0]200号

平安保险哈尔滨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印刷全省范围内使用收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启用“续期保险费发票”、“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续期保险费自动转帐成功对帐单(发票)”、“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银行代理收取保险费定金发票兼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团体保险费发票”(以下统称保险发票)。

  二、保险发票的式样、联次、印色、成品规格详见附件。

  三、保险发票自2000年12月1日开始启用,原有票据使用完为止。

  四、保险发票的其他有关事宜,应严格按照黑地税发[2000]121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附件:1.续期保险费发票(略)
  2.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略)
  3.续期保险费自动转帐成功对帐单(发票)(略)
  4.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略)
  5.银行代理收取保险费定金发票兼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略)
  6.团体保险费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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